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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章要点复习(三 )

2018-12-24 14:48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六节 管辖权移议

一、概念

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正常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原告是不会提起管辖异议的。因为起诉的人是原告,换言之正常情况下一个法院它行使管辖权是原告选择的结果,那么既然原告选择了一个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正常情况下不会出而反而,它不会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因此正常情况下提起管辖异议的是应当是被告;

特殊情况下原告也会提起管辖权异议。

比如说某原告甲向A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就是甲心目当中应当受理的法院 , 当A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它把这个案件移送给了B人民法院 . 而这个原告甲认为这个案件就应该由A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B人民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甲对于A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给B人民法院是存在异议的。这个异议就表现为他不服 B 法院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原告就会向 B 法院提出一个管辖权的异议,所以原告提起管辖权也是存在的。

事实上,包括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他们都有可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有当事人均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即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比如说当事人可以认为本案不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 , 而应当由高级法院受理 , 他有这样的异议。也可以说这个案件不应当由A法院受理,而应当由 B 法院受理,因此,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都成为了管辖权的客体。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诉法规定 , 所谓答辩期,是指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当事人要提起管辖权异议,就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算一个法院原来它没有管辖权,但由于当事人在答辩内不提出异议。这个法院就会推定这个当事人服从该法院的管辖,那么这个法院就会自动获得本来没有的管辖权。

例子,是一个房地产纠纷案件,合同中就约定了一个纠纷解决的条款,条款中明确约定,该案件如果发生纠纷应当由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那么根据仲裁条款,这个案件如果要解决争议,只能够进行仲裁,而不能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因为存在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就没有管辖权,当时由于疏忽就没有发现这个条款, 于是就去法院起诉被告,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时,也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于是就进行了立案,这个案件被受理下来了。后来又重新审查了一遍合同文本,就非常惊讶的发现这个条款,于是非常担心害怕被告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在被告受到答辩状之后的十五天内,被告没有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后来被告的律师就向法庭提出仲裁条款的存在,法官就明确的告之被告,如果你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应当在你收到起诉状附本之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但由于在答辩期内被告没有提管辖权异议,所以就认为原被告双方都自动的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这个案件就可以审判,就不用仲裁了。

由此可见 提出管辖权的时间是非常刚性的,如果超过了这十五天,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自动的获得了管辖权。

五、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法院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的答复的方式是裁定。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是成立,则裁定移送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有什么救济方式呢?比如说这个被告,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裁定要将案件移送,这时候原告不服,又比如说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并驳回其异议,这时候被告会不服,不管哪一方对法院裁定不服,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裁定原则上是不能上诉的,只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这里是我们学到的第一种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定,这是我们学到的第一种可以上诉的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管辖权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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