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 串讲笔记 >

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七章要点复习(三)

2018-12-24 14:54来源:浙江自考网

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 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基实权利义务的承担,它也是一种当事人的更换,原来当事人退出法庭,换一个新的当事人来继续进行诉讼。为什么一个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由另外一个当事人来继承呢?根本原因是由于原来的诉讼当事人他的实体法律地位被现在新的当事人实体法律地位所继承了。

有一个原告A,原告A就起诉被告B,诉讼理由被告B欠了他一万元,拒不偿还,立案之后,双方进行了比较激烈的诉讼过程。在法庭上面,由于原告A过于激动, 突然之间就发生了脑血管意外,于是原告A就死亡了。原告A在死亡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告有一个独身儿子B,那么这个儿子B就是原告A的继承人,儿子B在继承原告财产A 的同时,他也继承了对被告B的债权,由于儿子B继承了原告A的债权,因此 B 同时继承了原告 A 的诉讼地位。这时候原告 A 身份就由他的儿子 B 继承了,这时候这个儿子 B 就变成了新的原告。<>

在刚才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它的基本原因是在于原来的当事人的实体和义务由现在当事人来继承了,现在当事人之所以能成为新的当事人,是因为他继承了原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的区别

那么我们看完权利义务之后,会发现其实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在形式方面是非常相似的,他们都是把原来的一个当事人换掉,换进来一个新的当事人,但是它们的本质含义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那么它有个前提,原来的当事人并非本案的正当当事人,而新换进来的当事人才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但是如果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前后的当事人都是本案的当事人, 他们都是适格的,只不过是出现了一些特殊原因,使得原来的当事人诉讼地位要由新的当事人所继承,

由些可见,在这个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当中,新的当事人对于旧的当事人更换关系并不是一种承继关系,因此在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情况下面,原来当事例所诉讼的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效力的,也就是整个诉讼是重新再来的,而在这个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下,由于新的当事人他是直接承继原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原来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对后面的当时人是仍然有效的,后来当事人是接着原来当时人继续把案件打下去。

在讲当事人的范围的时候我们曾经讲过,当事人有广义,有狭义的分别,广义的当事人比狭义的当事人多了三个概念,这三个概念分别是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下面呢我们要对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介绍,下面我们先看第一个概念叫作共同诉讼人。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一、概念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为一人则为单独诉讼。

一边是原告方,一边是被告方,假如原告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是多数人,而被告方是一个人,这是共同诉讼。同样道理如果原告方是一个人,而被告方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多数人,这时候也叫做共同诉讼。如果原告方是几个,被告方也是几个人的话,这更加是一个共同诉讼。其中人数超过一个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起就称为共同诉讼人,而被告方的这些人也称为共同诉讼人。他们是利益相关利益一致的团体。相对应的,原告方是一个人,而被告方也只有一个人,形成一种一对一的关系,这种叫做单独诉讼。

共同诉讼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上一篇: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七章要点复习(二)

下一篇: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七章要点复习(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