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 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的共同诉讼。在诉讼三要素中,最重要的是诉讼标的,如果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就说明案件只有一个;如果诉讼标的为两个或者多个,就说明这是两个或者多个案件。必要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同一的案件,换言之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上是只有一个案件,必须把这么多的当事人合并在一起审理,因此是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当然只能一起审理,故此为必要共同诉讼。
案例:A、B两人将C打伤,被打伤的C决定向A、B两人索赔,C 起诉A、B .由于被告一方为两人因此这是一个共同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中只有一个法律关系—— C 的人身权损害关系。
由于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不能分开审理,只能合并审理。从诉讼标的角度说明了为什么这个案件要合并审理。从诉讼标的中说明该案件为什么要合并审理,有同学对为什么 A、B被C诉讼这个案件要合并审理还不理解,那么我建议大家找简单易行的方法。如果在考试当中对一个案例实在拿不准诉讼标的是单一的还是非单一的,可以按照情理推断一下,究意这个案件能不能分开来审理,在上例中,这个案件只能合并审理,不能分开审理。因为我们都知道,打伤人在打的时候一般是没有什么分工的,如果要把这个案件分开来审,C先起诉A,A会说多数的伤是由B打伤的,然后C再起诉B,B也会说多数的伤是由A打的,那么如果C把A、B都告上法庭,由于他们是共同应诉,因此查清事实是比较容易的,相互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就比较因难了。因此这类案件我们还有另外一种解决方法,从情理来看,从查明事实方便的角度看是分开审理方便,还是合并在一起方便。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是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同时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是一种共性大于个性的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就能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用明示的方法表示赞成,只要其他共同诉讼人不表示反对,一人的行为立即对全体当事人都发生效力。
三、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并非同一,而是同类的多个标的,因此实际上是多个案件。多个案件即可分别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故此称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目的一则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二则为了防止同类案件产生矛盾判决。
案例:A、B、C 三名住户都购买了甲房公司所开发的住宅,一栋楼一个单元的三名住户,由于这个住宅是期房,本来约定这套房在05年1月1日交房,结果这套房的实际交付时间是05年7月1日。于是A、B、C 三名住户根据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房地产支付10元的违约金,但甲房地产拒绝支付,于是A、B、C 三名住户就对甲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原告是A、B、C 三住户,被告则是甲房地产公司。
由于原告一方是多数的当事人,因此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共同诉讼。这个案件的性质很明显是一个商品房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存在三组法律关系:第一组是消费者A和甲房地产公司合同关系;第二个是消费者B和甲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三个是消费者C与甲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非常明显本案有三个不同但类型相似的法律关系,由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三个,因此本案其实是由三个案件所组成的诉讼。那么这三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换言之,我们可以看到 A 先单独起诉甲;然后 B 再单独起诉甲; C 再单独起诉甲;
如果要把这个案件分拆成三个独立的案件也未尝不可,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 ,所谓的 普通共同诉讼是由若干个不同案件、若干个相近似的案件合并起来审理的一种共同诉讼,那么也就是说,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既可分,也可合的。
那为什么要把一个可以分拆的案件合在一起审理呢?主要是两种原因而产生这样的需要,一则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因为通过一次审判把若干个同类型案件都解决了,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判的效率;
二则为了避免产生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判决这样的损害司法权威的矛盾裁判。我们知道如果三个案件情况基本上是一致的,那么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同的裁判。如果把这三个案件分别由三个不同法官来审理,不排除会出现相互不一致的判决情况,如果真的如此,肯定是一种矛盾的判决。这样的作法、这样的结果肯定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为了保障司法的权威性,一般情况下面会把一些案件类型相似,诉讼标的同类的案件合并审理,就成为了一个普通的共同诉讼。
通过刚才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普通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其实是一个个性大于共性的关系,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他们并没有一个共同的利益,因为他们本身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诉讼标的,他们的诉讼利益是单独的,只是说同类型,但并不是共同的。因此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他们的内部关系是共性要小于个性,强调个性而不强调共性。换言之,任何一个普通共同诉讼当中的共同诉讼人,他所做的共同行为,只对他自己发生效力,对其他的诉讼人是不发生效力的。
只有一种例外情况,共同诉讼人所从事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也产生效力,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举证行为,这是唯一的例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普通共同诉讼当中,如果其中一名共同诉讼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他的共同诉讼人就可以直接援引前面的证据,而不需要另外向法院举证。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共同性。
区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关键就是在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还是同一的。如果诉讼标的是同一的,那么就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是同类的,那么就是一个普通的共同诉讼。在考试的时候要判断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如果实在无法从这个诉讼标的入手的话,不妨从这个案件究竟是分开审审理合适,还是合并审理合适入手,也就是说这个案件能不能分开,如果能分开肯定是一个普通共同诉讼;如果肯定不能分开,那肯定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
例:在一个树林当中,有甲和乙两个人,甲和乙在树林当中打猎,发现前面草丛中有一阵抖动,于是甲和乙都以为有一头鹿在草丛当中,于是两人同时举枪,同时扣动了板击,将一个采草药的老农打中。后来老农被送到医院抢救,验伤发现老农身上只有一颗子弹。换言之,刚才有两个人开枪只有一颗子弹打中了老农。因为甲和乙的两只猎枪的型号完全相同,猎枪子弹的型号也完全相同,无法分辩出老农身上那一枪是甲打的还是乙打的,老农只能够把甲、乙都推上法庭作为被告。
这个案件中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如果把这个案件分拆开来,其结果就是老农起诉甲和老农起诉乙。如果把这个案件分拆开来的话,法官是很难认定的,因为法官只能够认定子弹是甲和乙当中的一个人打的,但却不知道是甲打的还是乙的。因此,老农单独起诉甲和老农单独起诉乙,老农都无法证明枪是甲开的还是乙开的,因此如果把这个案件分开来审,作为法官他无法的查明事实,而老农在两个案件当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侵犯他的人身权,这个时候在两个案件当中老农都有可能败诉。但是如果把这个案件合起来审的话,那么法官一方面听取两个被告的陈述,通过研究一些证据,他可能发现一些证据,另一方面老农至少能够证明被告甲、乙当中肯定有一个人开的枪,可以要求甲、乙对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这个案件是不可以分开审的,只能够合并审理,因此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
四、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的数量不同。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4.是五湖四海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5.裁判的作出不同。这5点列举大家要回去之后好好准备一下。由于这5点区别非常明显,刚才讲课的时候也涉及到了,我就不再一一解释。但是要提醒大家,这5点区别很可能会出论述题来考,所以对于这5点区别要以论述题来掌握,不但要把答案的标题记下来,而且要把解释的内容记下来,因为这是一个出论述题非常好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