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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二章 要点复习(一)

2018-12-25 10:40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二十二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节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概述

一、概念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并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例:有一个企业甲,现在所能动用的全部资产100万,企业甲有四个债权人,我们称为A、B、C、D,其中A人债权是50万,B是100万,而C是100万,D是50万,企业甲目前所欠的债务总额是300万,企业甲所能动用的资产是100万,而他的到期债务是300万,企业甲这个时候是不能清除到期债务了,如果这个企业在宣布破产之后,这100万的资产怎么进行分配呢?他们的比例是1:2:2:1.

二、法律渊源

《民事诉讼法》:非国有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法(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的申请

1.须具有破产能力: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惟有企业法人方可破产。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即具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包括(私)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民法主体都能够被申请破产。

有限破产主义:并不是说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宣告破产,只有特定的民事主体才能够宣布破产,根据我国民诉法以及破产法的规定,我国能够被宣布破产的主体只有一种就是企业法人,即包括国有企业法人,也包括非国有企业法人,这两种法人都能够申请破产,也可以被法院宣布破产。

2.须具有破产原因:

第一种叫做资不抵债:是指一个企业他的净资产是负数,也是就是说这个企业资产要小于债务的,当一个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的时候就叫做资不抵债

比如说一个企业他的资产是100万,但是这个企业的负债是150万,这个时候这个企业的净资产是负50万,这个时候资不抵债的企业就要宣布破产。

第二种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例子:某个企业甲,厂房还有设备价值1000万,同时这个企业的债权,比如别人欠他的钱是2000万,这个企业厂房加上储蓄债权,这二笔钱加起来已经有3000万,这个企业对外负债债务是2000万,同时这个企业使用的现金是500万,厂房债权和现金加起来一共有3500万,如按资不低债的条件,这个企业是不必要进行破产的。但是如果按照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这个条件,可以看到厂房是不能够变卖的,这个企业真正能够动用还钱的资产只有现金500万,而这500万现金是绝对不足以清偿2000万债务的,所以这个企业就符合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个法定要件,这个时候这个企业就要破产。

3.申请主体: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和债务人(但是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在因公司解散而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管辖法院:如果这个企业是在县级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就是基层法院;如果登记、备案的工商局是市级以上的,有关企业的破产由中级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就是在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就是指的注册登记地法院。

5.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参照一般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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