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的产生
关于宪法的产生,目前,无论是国外还是在国内宪法学界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和国家是同时出现的。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的区分,依实质意义说,任何国家都是具备的只要有国家的组织,宪法就随之产生”。有学者认为:“就实质意义来说,不论现代或古代、不论民主或专制,可以说都有宪法。”有学者认为:“如果承认国家与法必然同时产生,那么更应该承认国家必然同国家根本法同时产生,而不管这种根本法采取的什么形式;反之,认为普通法律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根本法却要到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这在理论上很难自圆其说。”契尔金也认为:“事实上的宪法是从政权和国家形成以后就已存在,而法律上的宪法作为一种特定的事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产生的。”耶林涅克认为:“就是在最专制的国家,宪法亦必不可缺。没有宪法的国家,就不能再算是一个国家而是一种无政府状态了”。舒尔莱认为:“凡称为国家的社会都必须有一宪法,即必须具有决定政府与人民间法律关系及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若干法规,没有宪法的国家,是个不可设想的名词。”有学者认为:“古代民主政体中产生的法律也具有民主的特点,近代宪法是古代宪法不断发展的产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这也是大多数中国学者所主张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怎样产生的?它起源于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它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