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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宪法学》宪法的历史发展 复习内容 (六)

2018-12-29 09:54来源:浙江自考网

浙江自考网为大家整理2019年自考《宪法学》宪法的历史发展 复习内容 (六),供自考生参考。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北伐战争的胜利宣告了北洋军阀几幕制宪丑剧的终结。蒋介石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实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反动统治,但却打起三民主义的旗帜,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12日,国民党一手操办的“国民议会”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共8章计89条。第1章为《总纲》;第2章为《人民之权利》;第3章为《训政纲要》;第4章为《国计民生》;第5章为《国民教育》;第6章为《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7章为《政府组织》包括《中央制度》与《地方制度》;第8章为《附则》。该约法是利用孙中山军政、训政、宪政之时期学说,以蒋介石“以党治国”的方针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是:①确认国民党一党独裁与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②对于节制资本与平均地权的经济政策,既无原则又无条文,只是确认官僚买办的垄断经济权。③对于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徒有其名而无具体权限之实。对该约法学者们都做出了中肯的评价,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国民党政府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尽管条文上写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那也不过是民主外衣与文字游戏。有学者认为:它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合法性。有学者认为:虽然作为宪法的约法已经颁布,但党治的制度仍未动摇,统治权仍在国民党手中,党权高于一切。党的决定纵与约法有出入,人亦莫得非之。从此角度看,这部宪法并未成为中国的政治体制的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2、五五宪草:1931年全国掀起了抗日高潮,全国人民一致要求国民结束训政,还政于民。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为了缓和国内矛盾,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全文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对其内容,学者们一般归纳为:①赋予总统无上的权力,如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战、媾和、缔约、戒严、赦免、任免官员以及对国家紧急事变的处置权”;②确认并保障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垄断集团的利益,如规定土地、矿物属于国有与公营;③规定人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又做出法律上的种种限制。

3、《中华民国宪法》:抗战胜利后,经过中国共产党的倡议和努力,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政协关于宪草问题的决议”,确定了实行“国会制”、“内阁制”及“省自治”,保障人民权利自由及少数民族自治权等原则,但国民党撕毁和谈协议,向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非法召开了“国民大会”,并于40天后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共有14章175条,基本上是把“五五宪草”移植过来,加以改头换面。它在中央政权组织形式上,名为实行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则为总统独裁制,总统拥有凌驾于一切机关之上的大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各为省县地方自治,实则中央集权,唯蒋介石之命是从;名义上人民享有较广泛的权利自由,但实际上要受到很多限制;它在保护的幌子下将国家资源财富确认为官僚资本所有;它还对五权分立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及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边疆地区等基本国策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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