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它宣告了延续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于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计有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分为56条,在正式宪法未制定以前,有与宪法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1)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2)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3)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原则,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4)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5)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对于《临时约法》,学者大都地辩证地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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