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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宪法学》试题复习 (十一)

2018-12-30 11:50来源:浙江自考网

浙江自考网为大家整理2019年自考《宪法学》试题练习 (十一),供自考生参考。
选举制度

  简答题:

  1.简述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意义。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 表,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 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意义:可以使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与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选区划分应遵循哪些原则?

  (1) 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2) 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3) 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

  3.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注意:(1)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 (2)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5 种人准予行使选举权(4)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一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 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4.试述选举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成立与运作的基础是选民的选举行为。选民地位的法律化、选民积极性的发挥、选民与人民代表的监督关系等因素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内容。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从宪法体制上确立了选举制度的法律地位。从中国政治制度 发展的基本特点看,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基础性环节,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广泛的社会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广泛的代表性与社会基础是具体通过选举制度来实现的,它为政权的科学分配与运作提供 了理论和程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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