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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全面复习资料三十二

2013-06-27 19:53来源:浙江自考网
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的一种合同分保方式。超额赔款分包合同有两个限额,一是起赔点,二是接收人的最高责任额。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计算基础:
  
  1、险位超赔分保。
  
  又称一般超赔保障,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
  
  2、事故超赔分保。
  
  亦称巨灾超赔保障,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
  
  事故超赔的各层,第一层的最高限额就是第二层的起赔点;而第二层的最高限额又是第三层的起赔点,依此类推。
  
  五、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又称损失终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是按每个业务年度的赔付率,即一年中累计的赔款金额与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为基础,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出责任。
  
  第五节再保险责任的宏观控制
  
  1、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在比例分保中,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均有固定的比例关系。预约分保和合同再保险方式中的成数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成数和溢额分保合同均属于比例分保。临时再保险若以成数和溢额的方式进行安排,当然也是比例分保。
  
  2、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在非比例分保中,分出公司和分保接受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有关权益与保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超额赔款分包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险位超赔临分属于非比例保险。
  
  第十章保险市场及其原理
  
  第一节保险市场的构成
  
  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原保险市场的组成。
  
  一、买方
  
  1、个人。
  
  2、企业。
  
  二、卖方。即保险人,就是保险商品的提供者。
  
  1、政府保险人。
  
  2、私营保险人。
  
  (1)盈利性保险人。主要有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劳合社、合作社保险人。
  
  (2)消费者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交互保险公司、相互补偿协会、美国的友爱社。
  
  (3)生产者合作社保险人。医院及医疗服务计划、健康维护组织。
  
  三、中间人
  
  1、保险代理人
  
  (1)独立代理人
  
  (2)专用代理人
  
  采用代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按照其对代理人管理的不同方式,分为总代理制度、分公司制度、直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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