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镇:十六国末在北方地区建立的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当时,北方各政权将军事要冲驻军及其家属和所管人口与一般平民分开,称为“镇民”,辖区称“军镇”,长官称“镇将”。镇将负责军镇内的军事和民政,实行军事化管理。北魏时期,南北边界均设军镇,同一级行政区,大约与州的行政级别相当。
第五章 隋唐
九寺五监:唐代的独立中央职能部门,和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平级,与六部没有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多,实际存在分工和制约关系。六部主管政令,九寺五监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 设卿一员,少卿二人,寺丞管理日常事务。
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
羁縻府州:唐代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接受唐代在地方设置的最高行政机构都护府的监领。体现了唐代对少数民族采取笼络政策和松散管理方针,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和平相处和自然融合。
节度使:唐高宗武则天时开始在边境地区设置的军事长官,负责统领一个地区若干个州的军事,加强对少数民族的防御。但后期节度使权力扩大,发动叛乱,形成唐代后期军阀割据。
第六章 五代、宋
二府三司制:宋代中央行政体制。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三司指“盐铁度支”和“户部”。中书门下是宰相机构,掌握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诤权等。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关,文官充任。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互不统属,宰相权力制衡。
“内制”和“外制”:宋代皇帝最后裁决后诏敕的公布形式。区别依据是草诏人不同和所涉及的事务轻重缓急。中书舍人所举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命,翰林学士草诏为“内制”,多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后才有法律效力。
官、职、差遣:宋代官员为此分授。官员都不担任与其品级官职相符的职务。官名只是官员级别和享受俸禄的依据;职是加给文官学士、直阁一类的荣誉衔,常常也不实际担任馆阁之职;差遣才是官员实际担当的职务,一般在官职之前加“判、知、权知”字样,利于皇帝根据自己意志任用官员,但又造成官僚机构臃肿,各政府机构名不符实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