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与评估对象、评估前提、评估目的有关。重置可以是对单台机器设备,也可以是对整个工厂、车间或一条生产线等整体性资产。
第四章 建筑物评估
第一节 建筑物评估的特性
一、 建筑物及其特性 建筑物是指与土地组合的建设成果,总体上划分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房屋是指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们居住、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的场所;构筑物是相对房屋而言,是指人们通不能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房屋建筑基本组成有基础、主体承重结构和屋顶及围护结构。
由于建筑物是用于满足人们不同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其特殊的属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不可位移性
(二)产权边界复杂性
(三)功能变异性
二、 建筑物的分类
(一)按房屋承重结构分类
1.钢结构。
2.钢筋混凝土结构。
3.混合结构。
(1)砖混结构。
(2)砖木结构。
4.其它结构。
(二)按房屋建筑物使用功能分类
建筑物按使用功能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工业用建筑物;另一类为民用建筑物。
1. 工业用建筑物。是指工业生产部门作为基本生产资料使用的房屋、构筑物。
2.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可包括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
三、 建筑物价值的内涵特点
建筑物作为与土地相结合的建设成果,是不可以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的。在企业核算和房地区产业务中,往往把征用土地费或开发费用核算在建筑物价格中,因此,建筑物价格中通常隐含地价。从资产评估的角度来看,由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价格运动具有较大的差异,土地价格会随社会经济发展及开发利用状况而增值,而建筑物价格则因使用会贬值。因此, 为了准确客观地评价地产价值和建筑物价值,有必要把建筑物与其所占用的土地分开,针对其价值影响特性进行分别评估。
(一)建筑物产权受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制约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为五种情况: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且国家还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在评估已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时,就要相应考虑出让土地的剩余出让年限与被评估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间的吻合关系,而且还应考虑土地是否可以输续期等因素。正常条件下,即使土地剩余出年限小于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在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建筑物的成新率确定可以不用土地剩余出年限作为唯一的约束条件进行计算。因为在房地分离评估中出年限的约束已经在土地使用权评估中予以充分考虑。而对于划拨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评估则不受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限制。因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无偿性、无期限性和不可转让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