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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重点复习资料(四)

2018-11-05 14:34来源:浙江自考网

2019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重点复习资料(四)
31、股份的特征:1)股份的平等性 2)股份的可转让性 3)股份的权力性 4)股份的证券性

股票的特征:1)股票是有价证券2)是流通证券3)要式证券

32、股份发行的方式和发行价格方式

前者: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后者:股票发行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34、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与资本充实原则不符;

5)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37、股东大会的性质: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

38、出现什么情况下,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所作的决议。

4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

组成: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成员由5-19人奇数构成。

41、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提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2、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组成: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43、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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