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在什么时候提起和解申请:1)依照破产法规定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19、和解协议如何通过: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的债权额的2/3以上。
20、宣告破产的情形:
1)债务人在重整旗舰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草案未被通过且未获批准,或重整草案已通过但未被批准;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者已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认可;
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8)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21、破产清偿的顺序: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3、破产企业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概念:
1.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2.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待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无论其债务同负债的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以其享有的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券的权利。
4.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员追回该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