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循环信用证 ( Revolving Credit )。~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金额为止。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愿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金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一是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二是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三是半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每次装货交单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终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
6、对开信用证 ( Reciprocal Credit )。~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 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 和补偿贸易业务。
7、对背信用证 ( 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 内容相似的 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 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 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 来沟通贸易。
8、预支信用证 ( Anticipatory Credit )。 ~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9、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 ( Payment Credit )。~凡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 ( Acceptance Credit )。~凡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议付信用证 ( Negotiation Credit )。~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具体有一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二是限制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10、备用信用证 (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 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 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 还款或履约保证 、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 。
“UCP600”同样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在 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 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行即保证付款。
(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Publication No.600),简称: "UCP600"。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故其备当前大多数国家的银行采用。
五、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选择和运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应在贯彻我外贸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因素来考虑。为了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认真研究国际市场各种惯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灵活地加以运用。
在实践中,有时为了促进交易,在双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采用两种或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凭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
一般做法是:出口人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后,就可凭光票与声明书向银行收回货款。
(四)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请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和方式。采用此类付款方式时,往往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结合使用。
1、分期付款。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卖方在买方付出订金前,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定的合同是一种即期合同。
2、延期付款。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做法时: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
3、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区别。
(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还。
(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
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因此,在延期付款条件签定合同时,应结合利息、费用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考虑,权衡得失,然后作出选择。
六、 银行保证书
银行保证书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使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
(一)保证书的含义。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
按所偿条件分:
1、见索即付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意指任何保证、担保公司或其他付款承诺,这些保证、担保或付款承诺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在交来符合保函条件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
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有条件保函。这种保函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
有条件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二)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保证书大多属于见索即付保函。
保证书按其用途分:
1、投标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投标保证书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要保证签约和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如果保证书规定保证人有选择权,保证人也可采取措施履行合同。
3、还款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
还款保证书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使用时,是由承包人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也可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三)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1、银行保证书的三个主要当事人。
(1)委托人。又称申请人,即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
在投标保证书项下,为投标人;在履约保证书项下,如为出口保证书,是货物或劳务的提供者;如为进口保证书,则是价款的支付人;在还款保证书项下,一般为付款或借贷款的受款人。
(2)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银行索偿的一方。
(3)保证人。也称担保人。即保证书的开立人,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并由委托人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具保证书。
2、银行保证书可能出现的其他当事人。
(1)转递行。根据开立保证书的银行的要求,将保证书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情况下,转递行对保证书只负责核对印鉴或密押,不负责任何经济责任。但按规定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保兑行。在保证书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只有在保证人不按规定履行赔付义务时,才向受益人赔付。
(3)转开行。指接受担保银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这种保函在发生拒付时,受益人只能向转开行要求赔付。
(四)银行保证书的内容。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1992年)
1、有关当事人;
2、开立保证书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
5、保证书失效日期和失效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