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由商检局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以及国家指定由商检局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实施强制性检验,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
监督管理:~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仓储运输部门以及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部门的检验组织、检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人员、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乃至检验的结果等予以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贯彻专职机构检验与有关部门的检验向结合、管理与促进向结合的原则,充分组织社会力量发挥检验把关的作用,以达到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目的。
鉴定业务:~是我国《商检法》中的一项内容:“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
3、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凭证,也是买方凭此向卖方或其他关系人提出异议和索赔的法律依据。
(1)商检证书的作用
①商检证书是证明货物运输、装卸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②商检证书是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③商检证书是证明履行公约、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主要依据。
④商检证书是对外办理索赔的有效凭证。
(2)商检证书的种类
①品质检验证书;②数量检验证书;③重量检验证书,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④包装检验证书。⑤兽医检验证书。⑥卫生检验证书。⑦消毒检验证书。⑧产地检验证书。⑨价值检验证书。⑩残损检验证书,包括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积货鉴定。⑾集装箱检验证书。
在国际业务中,卖方究竟提供何种证书,要根据成交商品的种类、性质、有关法律和贸易习惯、合同要求等因素而定。
4、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
(1)检验依据。~是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根据,也是据以衡量进出口货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对外贸易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均构成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在进口业务中,商品的检验依据主要有成交样品、标样合同、信用证、标准等,凡合同规定以成交样品或标样表示商品品质的,应以 样品作为商品的检验依据;若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以某项标准作为商品检验依据的,就以该项标准为依据对商品实施检验;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首先以生产国现行标准作为检验依据,无该项标准的,以国际通用的标准作为检验依据;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以进口国的标准作为依据实施检验。
在出口业务中,商品的检验依据与进口所列内容基本一致。但对于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的运用有所不同,即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标准或规定不明确的,则以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以专业标准,无专业标准的以企业标准)作为检验依据。
注意:合同中约定作为检验依据的检验标准不能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等相冲突,否则该项合同无效。
我国的国家技术监督机构于1988年将ISO9000等效转化成GB/T19000系列,并以双编号形式标明(ISO9000 GB/T19000)。
(2)检验方法。进出口商品用什么方法进行检验是个重要问题,因为同一商品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容易导致买卖双方产生异议而发生纠纷。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最好在签定合同时订明所用的具体检验方法。
5、复验。~是指买方对到货拥有的复验权。
买方对到货的复验,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复验与否由买方自理。
如果复验,则应在合同中将复验的期限、复验机构和复验地点等规定清楚。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期限。
三、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1、报检。填写报检单,同时提交买卖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资料。
2、抽样。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审核合同、信用证等对品质、包装等的规定,确定检验内容,依据、检验标准、方法等,然后对抽样进行检验。
4、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