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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串讲(二十七)

2018-11-13 14:27来源:浙江自考网

【目的与要求】货物的索赔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进出口货物索赔的基本知识,为订好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和解决争议纠纷奠定基础。

【重点难点】违约的责任归属;索赔与理赔应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步骤与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引起索赔事件,根据索赔的原因和责任的不同,索赔通常有三种情况

凡属承保范围内的货物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系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向承运人索赔;

如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则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

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索赔事件,通常发生在交货期、交货品质、数量等问题上,一般地说,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较多。为了便于处理这类问题,买卖双方商定合同时,应就索赔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违约的责任归属

在进出口交易中,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各方就应受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均构成违约。

对违约的处理,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办法:即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撤消合同。因此如何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处理办法,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否则会因选择的处理方法不当而告失败。

(一)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把合同条款划分为要件和担保两类。但确定哪些属于要件,哪些属于担保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把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时间、付款条件视为要件,而把与商品无直接联系的些次要条款视为担保。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两类。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上述两者之间对违约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对违约的划分的方法有较大分歧。

(三)我国的合同法规定

1、违约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延迟履行,不当履行以及拒绝履行,也包括全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

(2)无免责事由:指违约行为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自己有过失;

(3)约定免责事由。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我国对于违约行为,采取以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对于因履行迟延、履行不当或履行拒绝的违约行为,原则上均可继续履行或补充履行。

(2)违约金:违约金是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向他方给付的金钱。

(3)赔偿损失:指因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害的,违约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索赔与理赔处理实务

(一)索赔与理赔的产生

索赔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是指在进出口交易中受损方,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向违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理赔是指违约方对索赔进行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索赔案件的发生,大多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引起:

1、卖方违约。不履行交货;不按时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条件交货、提供的单证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符。

2、买方违约。不按时开立信用证、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不按时派船等。

3、买卖双方均有违约责任。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国家法律规定和惯例解释不同、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等

(二)索赔与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是应注意的问题

(1)注重实际,查明责任。

(2)遵守索赔期限。

(3)正确确定索赔项目与金额。

(4)备齐索赔所需单证。

2、理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研究分析对方所提索赔理由是否充足,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是因我方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如属逾期提出的索赔,我方可以不予受理。

(2)合理确定赔付办法。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关于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有以下两种规定方法: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多订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该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等。

1、索赔依据。它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者缺一不可。

2、索赔期限很重要,它有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应根据商品种类、特性及检验所需时间等因素而定。法定期限《公约》规定为两年。我国《合同法》规定为四年。约定期限一般根据商品的实际需要,比法定期限要短一些。
索赔期限的起算方法通常有

(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某某天起算。

(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某某天起算。

(3)货物到达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某某天起算。

(4)货物经检验后某某天起算。

(二)违约金条款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的金额。

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违约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以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

违约金的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其方法有两种:

1、以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

2、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在宽限一段时间,期满后在起算罚金。

各国法律对违约金条款有不同的解释。违约金实质上是法律强制违约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额,与赔偿损失有相似之处。其区别在于:违约金责任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人追究违约金责任,

根据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 补偿性违约金,大多数国家以违约金的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我国的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

确定违约金数额时,主要考虑:

1、在一方违约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支付。

2、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 情况下,一方违约同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时,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参考标准就是损失的数额。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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