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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串讲(二十九)

2018-11-13 14:44来源:浙江自考网

仲 裁

【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仲裁的意义和仲裁协议的作用,掌握仲裁条款的内容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基本知识。

【重点难点】

仲裁协议的作用;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步骤与内容】

1、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2、 仲裁的形式和机构;

3、 仲裁协议;

4、 仲裁程序;

5、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6、 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如约履行,从而引起交易双方间的争议。
解决争议的途径有下列几种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限度。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好办法。但也有一定的限度。

(三)仲裁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办法,其好处有:

1、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并自行选定仲裁员,因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仲裁程序较简单,且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

3、仲裁费用较诉讼费低。

4、仲裁气氛缓和,不影响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

5、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否则,胜诉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四)诉讼

诉讼有下列特点

1、诉讼带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关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

2、诉讼程序比较复杂,处理问题一般比仲裁慢。

3、通过诉讼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有伤和气,不利于今后贸易关系的 继续发展。

4、诉讼费用较高。

因此,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 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一)仲裁协议 的形式

1、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

这两种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核心条款,如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三、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应包括: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 适用的实体法关系密切。

凡属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审判地法律, (即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往往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 )

凡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如合同未规定,一般是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冲突规则予以确定。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仲裁地点有三种规定方法

1、多数合同规定在我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应考虑其 公正性极其与我国是否友好)

(二)仲裁机构

1、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某个常设仲裁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

2、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 ,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在我国是1994年6月1日起执行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及其效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如败诉方不执行裁决,则胜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的负担,应在合同中订明。通常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根据中国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10%。

四、我国采用的仲裁条款格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下列三种仲裁条款,供大家使用。

(一)在中国仲裁的条款的格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在被告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在××国(被诉人所在国名称),由××国××地××仲裁机构(被诉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三)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双方当事人都在本国,如一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要由另一个国家的当事人去执行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国外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则只有到国外法院去申请执行,或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对方国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如商会、同业公会)协助执行。为了解决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的困难,国际上除通过双边协定就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问题作出规定外,还订了多边国际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签订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两点

一是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二是根据仲裁协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根据被诉人的请求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上述《1958年纽约公约》,并同时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 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 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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