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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自考《国际私法》重点复习(三)

2018-12-20 09:58来源:未知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有三个特点

(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

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取第三种观点)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正式确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一大缺陷是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

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也有称为“现代万民法”的。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具有显要地位。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其成员国。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曾于1964年在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3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199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统一实体法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其最有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

1、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淅扩大及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ADR(替代性争议转移方法)。

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之间的尖锐冲对立得到一定的调和。其次,在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协调“同一制”和“分割制”的对立上也取得了成就。再次,过去仅在某一法系国家存在的制度,在冲突法公约中,在一定条件下也为其他法系国家所接受(如遗产的国际管理、信托制度、隐名代理等)。在程序法上,也大都求同存异。这些表明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在日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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