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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一章 要点复习(一)

2018-12-25 10:31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则申请人将获得该票据的权利,而不明利害关系人将丧失该权利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作用

公示催告程序解决两个问题:一防止票据丢失,被他人冒领;二在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同时,能够使丢失票据的人重新恢复对票据的权利。

公示催告与银行挂失的作用区别:

(1)银行挂失只能起到防止他人冒领的作用。但是根据我国银行相关规定,挂失只具有相对短暂的效力。丢失支票的人,在向银行挂失之后,银行只负责在七天之内,不向持票人支付款项的义务,一旦超过七天挂失的效力就将会失去。

(2)即使向银行挂失了,银行可以在七天内,不向有关持票人付款。但是丢失票据的人是没有办法向银行要求付款的。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向持票人支付款项,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叫做见票付款,如果一个丢失票据的人,单凭口头要求银行支付所丢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银行无法相信你是真正的持票人,所以一人在票据丢失之后,单凭挂失这个程序,无法使他获得票据上所记载的款项。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属性及阶段

1.属性:非讼程序。

2.阶段

(1)公示阶段,目的在于寻找潜在的利害关系人,推定丢失票据的权利归属。由法院向社会发出一个通告,由法院把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社会做一个公示,他的作用他的目的就在于,向社会寻找潜在的利害关系人。

(2)除权判决。在经过公示阶段之后,如果仍然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法院所驳回,那么法院就会推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就是丢失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这时法院就会做出一个除权判决。

假设某甲丢失了一张支票。在丢失支票之后能够解决第一个问题:

(1)防止支票被他人冒领

(2)希望重新恢复对这个支票的权利

这时候某甲就会采用公示催告程序。某甲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之后,法院的第一步工作就会采用一个公告的方法。向社会发出公告,就把支票的这个特征向社会做一个公示。

结果

(1)如果有人前来法院申报权利,这时候围绕着这张支票本身是甲的还是申报权利者(假设申报权利者是乙)围绕着这张支票是甲的还是乙的,这问题就产生了一种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在性质上是一种非讼程序,非讼程序是不能够解决纠纷的,所以这时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宣告终结。然后由甲和乙两个人之间进行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再采用公示催告程序了

(2)如果在公告期内假设无人申报权利,这时候法院将会推定,被丢失的支票是没有其他的合法的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甲将会成为该支票的合法持有人。无人申报权利的时候法院将会推定甲为合法持有人,由于甲是该支票的合法持有人,这时候法院将会做出一个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的两个效果

(1)甲已经丢失的那张支票将成为一张无效的票据。

(2)甲支票上的权利就得到恢复了。甲要向银行索取支票上的款项,他就无须向银行出示支票,而只需要向银行出示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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